一、为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在本地的执行情况,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乃至地方经济产生的影响,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和反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制度。
二、税收政策的联系与服务应遵循“自愿接受,主动联系,无偿服务”的原则,财政部门主动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出邀请加入本地财政部门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单位的征询函(参考格式见附件),由企业或有关单位自愿提出要求。
三、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单位应在以下单位中选取:
(一)本地区税源大户;
(二)税收减免额较大的企业;
(三)本地区进出口大户;
(四)行业协会;
(五)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四、财政部门确认联系与服务单位后,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实行专人负责。
五、财政部门应无偿地向联系与服务单位提供税收政策调整的信息和有关资料;经常了解联系与服务单位在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或向上级机关反映;及时征求联系与服务单位对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六、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单位可以主动向财政部门反映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
1. 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或调整的建议;
2. 本行业对敏感商品的税收政策及关税税率、税目的意见;
3. 对上下游产品税收政策及关税税率结构的意见;
4. 外国产品对本企业或行业的影响、意见和建议。
七、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单位座谈,直接收集意见和建议。
八、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工作的培训、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
九、财政部门应定期总结、评估税收政策联系与服务工作的成果,组织交流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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